2011—2020年我国药品价格垄断典型案例研究
王维维 陈 梅 张 焕▲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药学部,江苏连云港 222000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2011—2020年出现的药品价格垄断典型案例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总结归纳我国当前药品垄断行为的特点。自2005年我国放开药品价格管制后,垄断案例数量上升,垄断主体以中小型企业为主,垄断类别以原料药价格垄断居多,垄断行为以传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横向垄断协议为主。我国药品行业价格垄断应采用多种处罚机制威慑垄断主体,增加法律责任种类加强处罚力度,加强行政主体干预垄断行为。
[关键词]药品价格;垄断行为;典型案例;垄断监管
1996年我国对药品价格实现全面管控[1],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定价,由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药品交易价格[2]。2019年底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促进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3]。2020年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滥用自主定价权导致药品涨价、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且拒绝纠正”等行为,会被作为失信事项列入评价范围,并已对数十家企业的药品价格问题展开调查,并对20 多家企业进行了约谈告诫[4]。可以看出国家不断提高对药品价格垄断的监管力度,基于此本文收集2011—2020年出现的药品价格反垄断执法典型案件并进行回顾性分析,以期为药品价格垄断监管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探讨。
1 2011—2020年我国药品价格垄断典型案例概况
笔者通过输入关键词“药品价格垄断”,查询官方网站及搜索引擎进行筛选,筛选标准:①经药品价格反垄断执法机构正式立案处理的案例;②案例影响较大,被多方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通过筛选总结2011年1月—2020年11月我国药品价格垄断典型案例共17 起[5-21],并对案例从涉事主体、涉及药品、垄断行为、处罚结果、执法机构进行了整理分析,具体案例信息详见表1。
表1 2011—2020年我国药品价格垄断典型案例统计表
2 2011—2020年我国药品价格垄断典型案例分析
本文以2015年6月为时间节点,从垄断案例数量、涉及垄断企业、垄断类别/类型、反垄断处罚力度等角度进行对比分析。
2.1 垄断数量分析
搜集的17 起药品价格典型垄断案例中,2011年1月—2015年6月,即药品由政府全面控价时,出现垄断行为的案例仅仅为5 例;而2015年6月—2020年11月出现药品价格垄断行为的案例为12 例,垄断案例相对增加。但从数量上看,与药品企业受到的其他行政处罚相比,反垄断的处罚案例较少。与其他行业所受反垄断调查的力度相比,我国药品行业的案件数量也不高。
2.2 垄断主体分析
2011年1月—2020年11月涉及药品垄断的企业/单位共31 家,包括25 家药企,5 家事业单位,1 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涉事的25 家药企中,民营企业占92%,非民营企业仅占8%;企业人数规模为100 人以下的企业占比为48%,企业人数规模在100~499 人(含100 人)占比也为48%,超过500 人的仅为4%。由此可见,垄断易发生在中小型民营企业中。
2.3 垄断类别分析
搜集案例中涉及原料药的价格垄断案例有11例,占总比例的65%,而药品成品制剂出现价格垄断的案例相对较少,仅占12%;此外在药品集中采购行为中也会出现一些垄断行为,占比为23%。由此可以看出原料药容易出现垄断情形,我国是原料药生产大国,一些原料药的生产批文被部分企业垄断,导致原料药容易出现市场垄断。所以未来应加大对原料药垄断的专项检查和监管,完善原料药的关联审批制度。
2.4 垄断行为分析
从2011年1月—2020年11月药品垄断的17例典型案例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例占比为59%;横向垄断案例占比为12%;行政垄断案例占比为29%。总体来看,垄断行为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较多,横向垄断相对较少。从结构上看,药品行业所涉及的垄断违法行为以传统的体制性垄断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横向垄断协议和行政垄断为主。
2.5 处罚结果分析
2015年放开药品价格管制以前,对7 家涉事企事业单位共计处罚743.9 万元罚款。2015年放开药品价格管制以后,先后处罚涉及药品价格垄断的企业或机构共25 家,处罚金额共计3.606 亿元,其中2016年对8家涉事企业罚款共计709.54 万元;2017年对6家涉事企业及机构处罚共计277.3132万元;2018年对7家涉事企业处罚共计2526.52 万元;2020年4月对涉事3 家企业处罚高达3.255 亿元罚款。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药品价格垄断的处罚力度逐年加大。
2.6 我国药品行业价格垄断特点分析
通过对以上药品价格垄断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药品价格垄断案例呈现出以下特点:①垄断案例频发,并以中小型企业原料药价格垄断居多,以传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横向垄断协议为主;表现为同类原料药企业联合涨价,如复方利血平原料药案、别嘌醇片案、艾司唑仑片及原料药案、冰醋酸原料药案;以及原料药经销商联合对外的不公平高价及不合理交易行为,如盐酸川芎嗪案、扑尔敏原料药案、葡糖糖酸钙原料药案。原料药品价格垄断案例频现,主要原因是我国原料药企业多,但获得审批生产的企业少,相当一部分原料药的生产仅掌握在极少数企业中[22],而原料药生产商被药品制剂生产商所依赖,从而导致原料药市场容易出现垄断行为。②垄断监管和处罚力度逐年加大,从处罚力度和监管机构来看,我国在药品价格反垄断中不断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表现为监管机构高度合一,处罚金额屡创新高[23]。2018年开始我国进行机构改革,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断加大对药品招标采购行为的规范性和监管力度,从2018—2020年11月间的垄断案例数量可看出,随着查处力度加大,2018年至今行政垄断行为在大大减少。
3 建议
3.1 增加处罚力度
笔者在搜集的药品垄断案中特别是原料药案例中显示,垄断主体通过垄断行为获取几十倍的暴利,但受到的处罚一般仅为涉事企业上一年销售额1%~10%的罚款。我国对于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远远不及美国和欧盟[24-25],即使2020年对葡萄糖酸钙原料药案给予了史上最高罚款3 亿多元,但相较于其他国家地区的罚款仍然偏轻,2002年欧盟委员会就对灵北制药等4 家企业罚款1.46 亿欧元,美国根据《克莱顿法》(1990年修订)允许联邦政府采取三倍损害赔偿制度,通过激励受害者提起反垄断诉讼,使得受害者获得最大利益来威慑加害者[26-27]。整体来说我国法律惩罚力度较弱,违法成本太低,应增加处罚力度。
3.2 增加法律责任种类
重新梳理涉及药品价格垄断法律法规可以看到,对垄断行为进行刑事追究是由美国《谢尔曼法》开创,俄罗斯、日本、英国、法国等在其反垄断立法中相继规定了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28]。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的法律制裁侧重于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但都未涉及到刑事责任[29]。可以借鉴国际执法经验完善我国反垄断规制,改变我国目前单一的惩罚模式,尝试制定多个处罚机制。
3.3 加强行政干预
我国目前已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综合运用监测预警、成本调查、函询约谈等措施,引导企业合理定价,自觉规范企业的行为及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要加强对原料药流通环节的行政干预,尤其从原料药审批制度着手,加大对原料药流通渠道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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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ical case study of China′s drug price monopoly from 2011 to 2020
WANG Wei-wei CHEN Mei ZHANG Huan▲
Department of Pharmacy,Kangda College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Jiangsu Province,Lianyungang 222000,China [Abstract]By collecting,sorting out and analyzing typical cases of drug price monopoly in China from 2011 to 2020,this paper summarize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urrent drug monopoly in China.Since China liberalized drug price control in 2005,the number of monopoly cases had increased.The monopoly subjects were mainly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the bulk drug price monopoly was the majority,and the traditional abuse of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 and horizontal monopoly agreements were the main monopolistic behaviors.The price monopoly of drug industry in China should adopt a variety of punishment mechanisms to deter the monopolist,increase the types of legal liability and strengthen the punishment,and strengthen the intervention of administrative subjects in monopoly behavior.
[Key words]Drug price;Monopolistic behavior;Typical cases;Monopoly regulation
[中图分类号]R952;F724.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721(2021)8(b)-0206-04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7 SJB2126);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教育研究立项课题(KD2 018JYYJZD001);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科研发展基金项目(KD2018KYJJYB013)
[作者简介]王维维(1988-),女,硕士,实验师,主要研究方向:实验教学与管理
1▲通讯作者:张焕(1987-),女,硕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医药政策与法规、药物经济学、药学教育
(收稿日期: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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