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侵权责任法》规范病案管理的责任与风险
刘洪伟 廖宇红 廖红霞
广东省河源市中医院医务科,广东河源 517000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医疗机构成为被告的情形已是常态,除诊疗行为侵权外,因病案管理工作不当而导致侵权的情形也时有发生,如在病案形成的真实性、保管的时效性、利用的合法性及病案隐私保护方面均有涉及,这让医疗机构的管理者更为困惑。本文简述了《侵权责任法》与病案管理相关的法律条文,结合近年来我院在病案管理过程中所涉及与侵权行为有关的案例,分析表明医疗机构在依法管理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和规范,但因部分医务人员不够重视病案管理工作,而导致医疗机构在病案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侵权的行为,让医疗机构潜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应用《侵权责任法》规范病案管理,可以让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更加合法和规范,能不断提升医疗机构的综合管理水平,而保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这在整个医疗系统中是值得推广使用的。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病案管理;责任;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 《侵权责任法》)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一部法律。该法共对七种侵权行为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七章把医疗损害责任以独立的篇章明确出来,在此之前对医疗损害处理的主要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现在《侵权责任法》则把医疗侵权的情形及归责原则以法律的形式充分给予明确[1]。该法自实施以来,对医疗机构的管理方式及医疗行为的法律责任带来了明显的变化和影响,本法第七章关于医疗损害的法条共有11条,其中有3条都直接涉及到病案管理的工作,由此可见医疗机构在病案管理过程中的法律责任与风险地位日渐突出,因此对病案进行依法规范性管理就势在必行了。
1 病案管理中涉及《侵权责任法》的条文
1.1 关于医疗机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法条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明确规定: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的,将直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根据此原则,只要受害人能证实具体的损害后果存在,就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而实际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则有待于医疗机构去举证证明,这就从法律层面对病案资料的制作与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2]。因此,在病案形成的过程中,特别是执业医师对实习医师书写的病历内容进行修改时,应遵循修改病历的原则,在错字上画上“双线”,并保持原始记录清晰、可辨。若单纯的采用刮、粘、涂的方式进行草率修改,就会给人一种伪造或者篡改病历的假象,让人对其真实性带来质疑。此时医疗机构欲想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就必须先证明病案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待真实性确认后,才能提交相关的病案资料去做医疗损害鉴定,由专家对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专业的评判[3],若医疗机构对病案资料的真实性反证失败,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同时在病案管理中,若医疗机构出现隐匿、销毁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的情况,则直接对患者的损害结果承担完全责任。
1.2 关于医疗机构对病案的制作、保管及提供等法定义务的法条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病历制作和保管时的法定义务。病历资料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检查、诊断、治疗及病情动态变化观察等医疗活动过程的全面记录,是最真实、最原始的医疗档案[4]。除该法条所列举的项目之外,病历资料的内容还包括了体温单、知情同意书、病程记录、抢救记录等,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书证之一,它不但能证明医疗服务关系的成立,同时也是判断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或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最主要、最直接的证明材料,因此病案资料在法律上既能有效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又能从根本上保障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权利[5]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规定了患者有权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该权利直接对应了医疗机构具有保管和提供病历资料的法定义务。病历资料分客观和主观两部分,客观病历主要是指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检查、用药、操作、护理等过程的客观记录;主观病历是指医务人员通过对患者病情发展、治疗过程进行观察、分析、讨论并根据病情的变化提出调整治疗意见等记录的资料分析[6]。本法条中所列举出来的病历资料项目,均属于客观部分,患者可以要求查阅或复制。而对于主观病历资料患者是否可以查阅或复制,该条款则没有给予明确,通常情况下医疗机构均不直接将病历的主观部分提供给患方,若患方想拿到主观的病历资料,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庭交换证据时实现[7]。关于医疗机构保管病历的期限问题,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因此,医疗机构对病案的保管期限为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的第15年或30年。
1.3 关于保护患者隐私权的法条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是关于患者隐私的保护规定,隐私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利,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只向医师告知与病情有关的内容、缺陷或私人隐情等都属于隐私[8]。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公开其个人病情及其他有关情况,这属于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在平时的病案管理中可能存在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情形主要是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9]。此种情形主要出现在:①医务人员在撰写发表医学论文需要引用患者的病历资料时,没有经过相关处理,直接暴露了患者的姓名、性别及相关隐情;②个别人员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违规获取了患者的病历资料后,并给予公开相关内容来达到某种目的,如公布个人的不洁生活史来达到侮蔑的目的等;③医疗机构在进行临床教学工作时,需要运用到患者的病历内容,但有个别医务人员或部分学生没有这种保护患者隐私的法律意识,直接公开甚至四处宣扬患者的隐情[10]。因此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撰写和发表论文或进行教学工作需要引用到患者的病案内容时,应进行处理,隐去患者的真实姓名、真实住址及与隐私有关的信息,不能直接暴露了患者的隐私[11];还有在外单位人员因法定的工作需要来调取由医疗机构保管的病案资料时,病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的身份、授权委托证明及代理权限进行审查,这也是病案管理日常工作中必须遵守的原则。
2 如何才能防范病案管理中涉及的侵权行为
2.1 提高医务人员的病案责任意识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已经让医疗机构的病案管理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但还有部分医务人员可能没有意识到,只是单纯认为病案资料的形成、保管和利用仅属于医疗机构内部的管理,仍按老一套的思维来处理[12],时常出现一些侵权的行为,给医疗机构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甚至带来经济损失。因此医疗机构为了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自律性,应该定期聘请在卫生法学方面有专门研究的人士对医务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及时补充和更新法律知识,让医务人员充分认识到病案管理的重要性及所涉及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13]。在平时的医疗工作中,每一份病案资料的形成均应依法依规,客观准确、及时有效;注意妥善保管,规范利用。确保病案资料在形成、保管及利用的每一环节中都要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底线,只有这样,才能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降低侵权的风险。
2.2 建立健全的病案资料查阅和复制制度,杜绝病案遗失
病案最大的价值就体现在它的利用上,平时除了用于医疗机构内部医疗、统计管理使用外,病案还经常被部分国家机关或社会人士所使用,如司法机关经办案件时的调查取证和鉴定、国家基本保险的报销和商业保险公司为客户理赔作为凭证、兄弟单位进行科研时需要的数据内容及医疗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等都要利用到病案内容[14]。据此,在国家各方面制度日益完善的同时,病案资料被查阅或复制的频率变得越来越高了,所以医疗机构为了保障国家公权力的客观实施和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建立一套健全的病案查阅、复制管理制度,做到任何人到病案室借阅或复制病案资料,均应按制度来核实身份及做好登记,严格按要求提供复制,严禁病案原件带离病案室,杜绝因管理制度不完善或落实不到位而引起病案的遗失[15],这样既可以将病案的利用价值最大化,同时也有效的保障了医疗机构的管理安全。
2.3 提高病案管理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实现信息化管理
在现代化的医院管理中,共享互联网+的成果,综合运用信息化管理已经是必不可少的手段了,病案管理也已从传统的管理模式向系统化、信息化管理过渡了[16],不管从病历的形成,还是保存、利用,都已经离不开信息系统了。因此为了能适应现代化的管理模式,在职的病案管理人员除了应该掌握基本的医学知识,还需掌握法学、管理学、统计学、计算机网络信息化等相关知识,要经常组织他们学习最新的管理理念和最前沿的知识,不断提高病案管理人员的全面认知能力和综合业务素质[17],同时也要重视信息化的管理,不断更新信息系统,提高管理人员的信息化使用能力,与时俱进,和现代化医院管理接轨,这样才能更加全面、有效的进行病案管理,达到现代化医院管理的要求,避免因为管理人员的知识单一或信息系统的落后而造成过失侵权[18],而让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3 结论
随着社会的全面发展,医疗管理模式也随之而在转变,加上法治的不断完善,依法治国是全民族的共同愿望,法治是和谐的基础。人们对医疗行业的期望要求也越来越高了,现代化的综合医疗机构已不再单单局限于传统而简单的发药打针了,对诊疗过程中形成的病案资料如何进行保存利用也成为医院管理环节中的重点之一了,在病案管理过程中若没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注意义务,稍有不慎,随时就可能会涉及法律侵权的行为。因此,为了降低医疗机构在病案管理方面出现侵权的风险,医疗机构的主要领导应高度重视日常的病案管理工作,成立专门的病案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成员除了临床一线的科室负责人外,还应包括药剂、医技、护理、管理及卫生法学和负责信息化方面的人员,每月定期召开病案管理会议,指出工作中发现的侵权隐患并及时进行整改,同时要求所有医务人员应不断的学习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及诊疗常规,病案管理人员更应及时更新和完善相关的病案管理制度,加强医务人员的责任心,提升病案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大现代化设备和信息化技术的投入,并充分运用新的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优化管理,不断提升医疗机构的综合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避免因病案管理工作的不善而出现一些侵权行为,从而给医疗机构带来负面的影响及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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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ication of Tort Liability Law in standardization of the responsibility and risk of medical record management
LIU Hong-weiLIAO Yu-hong LIAO Hong-xia
Department of Medical Affairs,Heyuan Hospital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Guangdong Province,Heyuan 517000,China
[Abstract]With the social development,people′s legal consciousness has been constantly improved,especially after the introduction of Tort Liability Law.The situation of a medical institution as a defendant has become a norm.In addition to the tort of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behavior,the cases of infringement caused by mismanagement of medical records also occur,such as the authenticity in the forming of medical records,the timeliness in preservation,legitimacy in usage and privacy protection of medical records,which makes the management of medical institutions more confused.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relevant legal provisions of Tort Liability Law about medical record management,combined with related tort cases in our hospital in recent years in the medical record management process,analyzes and indicates the great progress and standardization of medical institutions in manageme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However,part of the medical staff do not pay enough attention to the management of medical records,resulting in infringement behavior of medical institutions in the medical record management process,which makes medical institutions confronted with potential risks.With the application of Tort Liability Law in regulation of medical record management,medical institutions can make the management work more legitimate and standardized and improve the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level,so as to protect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doctors and patients,which is worthy of promotion in the whole medical system.
[Key words]Tort Liability Law;Medical record management;Responsibility;Risk
[中图分类号]R19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721(2018)5(c)-0133-04
[基金项目]广东省河源市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17060915 0221391)
[作者简介]刘洪伟(1983-),男,中共党员,广东河源人,本科,病案信息技术师(中级),擅长病案管理、纠纷处理、医务管理等方面工作,特别是对病案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专业化管理具有丰富的经验
(收稿日期:2018-01-23
本文编辑:崔建中)